江寿文:
我街道办对江寿文涉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一案按普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6年3月在平南街道新盆村上坝一屯未经批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线索登记表1份,证明违法线索来源;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现场勘测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实施硬化行为的地理位置及结构、建筑等情况;
4.国土调查云APP 截图1份,证明现场核查地类涉及水田;
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证明我单位依职权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6.接受调查通知书1份,证明我单位依职权责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
7.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经过、行为动机、相关细节及未申请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事实情况;
8.包片干部询问笔录1份,佐证当事人违法事实经过、行为动机、相关细节及未申请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事实情况;
9.平南县平南街道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硬化行为未申请相关的准建手续审核;
10.平南县平南街道新盆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硬化行为未申请相关的准建手续审核;
11.平南县自然资源局出具《遥感影像图》(2013年-2025年)1份,证明2025年及以前该地块尚未硬化;《土地利用现状图》(2013-2024年度)1份,证明2025年以前地类属于水田;《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成果图》1份,证明当事人硬化地块的地类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事实情况;
12.现场照片1组,证明当事人实施硬化行为后的现状;
1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证明我单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
1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份,证明我单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保障当事人听证、陈述申辩权利。
我街道办认为,当事人土地硬化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审批规定。当事人未经批准占用土地硬化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四款之规定。我街道办于2026年6月5日对本案处罚主体是否适格、案件定性、处罚依据等重大问题进行了集体讨论,认定本案的处罚主体、案件定性、处罚依据等符合法定的形式。2026年5月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江寿文送达《平南县平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街办(土地)告〔2026〕05280101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受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我街道办并无在《平南县平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的限期内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桂政发〔2021〕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2026年6月17日前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硬化地。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你户违法硬化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平南县平南街道办事处
2026年6月11日
行政执法机关地址:平南县二环大道1686号平南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平南县平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电话:0775-78258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