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支出审批流程,强化预算刚性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县印发《平南县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以及国家、自治区、贵港市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资金范围
本办法所指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资金及其他财政资金。
三、主要内容
(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支出审批。
年初预算资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由财政直接下达或拨付;专项经费以及明确部门、项目的预留项目经费按进度向财政申请拨付;未明确项目的财政预留资金(预备费、维稳经费等)按对应权限审批。
预算追加资金:原则上上半年不办理、严控新增;符合重大政策、县委县政府部署、应急救灾等情形方可申请,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上级转移支付:明确到项目的直接下达;未明确项目的由部门商财政拟定方案报批。
存量资金、分批项目、已上会资金:凭相关依据向财政申请,财政直接审批下达或拨付。
(二)政府性基金支出审批。
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以收定支、专款专用。年初已明确项目的由财政审批下达或拨付;未明确项目及超收部分报县政府审批。
(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审批。
主要包括教育收费、医疗收费等,纳入年初预算、以收定支,由财政按预算及收入进度审批下达或拨付。
(四)政府性融资资金支出审批。
地方政府债券:再融资债券用于偿还到期本金;新增债券已明确项目直接下达,未明确项目报县政府审批。
特许经营资金:实行“一事一议”,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五)资金用途调整审批。
本级资金调整用途由财政部门审批;上级专项补助资金调整用途,报县政府审批。
(六)分级审批权限。
10万元以下(含):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批。
3万元以下(含):其他分管副县长审批(限额管理)。
1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县长或县长办公会议审批。
500万元以上: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对资金支出实行全程跟踪、动态监管,严肃财经纪律,确保资金规范高效使用。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平南县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平政办发〔2022〕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