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政策解读
2025-12-31 10:40 来源: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支出审批流程,强化预算刚性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县印发《平南县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以及国家、自治区、贵港市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资金范围

本办法所指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资金及其他财政资金。

三、主要内容

(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支出审批。

年初预算资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由财政直接下达或拨付;专项经费以及明确部门、项目的预留项目经费按进度向财政申请拨付;未明确项目的财政预留资金(预备费、维稳经费等)按对应权限审批。

预算追加资金:原则上上半年不办理、严控新增;符合重大政策、县委县政府部署、应急救灾等情形方可申请,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上级转移支付:明确到项目的直接下达;未明确项目的由部门商财政拟定方案报批。

存量资金、分批项目、已上会资金:凭相关依据向财政申请,财政直接审批下达或拨付。

(二)政府性基金支出审批。

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以收定支、专款专用。年初已明确项目的由财政审批下达或拨付;未明确项目及超收部分报县政府审批。

(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审批。

主要包括教育收费、医疗收费等,纳入年初预算、以收定支,由财政按预算及收入进度审批下达或拨付。

(四)政府性融资资金支出审批。

地方政府债券:再融资债券用于偿还到期本金;新增债券已明确项目直接下达,未明确项目报县政府审批。

特许经营资金:实行“一事一议”,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五)资金用途调整审批。

本级资金调整用途由财政部门审批;上级专项补助资金调整用途,报县政府审批。

(六)分级审批权限。

10万元以下(含):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批。

3万元以下(含):其他分管副县长审批(限额管理)。

1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县长或县长办公会议审批。

500万元以上: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对资金支出实行全程跟踪、动态监管,严肃财经纪律,确保资金规范高效使用。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平南县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平政办发〔20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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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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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pnxzf.gov.cn/jdhy/zcjd/wzjd/t27736671.shtml
发布时间:2025-12-31 10:40
栏目名称: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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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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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标题:《平南县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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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来源: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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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2-31 00:00
版次编号:138013
版次名称: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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