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荣和大酒店:
本委受理申请人陆秋霞、谭艺梅、黄钰瑛、刘晓妮、李应彤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二倍工资差额纠纷劳动争议案件(平南劳人仲字〔2026〕第38、39、40、41、42号)已办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结果如下:
陆秋霞诉你(单位)(平南劳人仲字〔2026〕第38号)劳动争议案件裁决结果为: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4月23日至8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5月、7-8月工资共6384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074元;四、对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谭艺梅诉你(单位)(平南劳人仲字〔2026〕第39号)劳动争议案件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至2025年12月工资共39500元;二、对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黄钰瑛诉你(单位)(平南劳人仲字〔2026〕第40号)劳动争议案件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共5475元;二、对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刘晓妮诉你(单位)(平南劳人仲字〔2026〕第41号)劳动争议案件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共4330元;二、对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李应彤诉你(单位)(平南劳人仲字〔2026〕第42号)劳动争议案件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共5475元;二、对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平南劳人仲字〔2026〕第40号、第41号、第42号申请人黄钰瑛、刘晓妮、李应彤的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该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认为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广西贵港市平南县平南街道1366号平南县人社局大楼102室仲裁院领取上述文书(联系人:李文凤,电话:0775-7988241)。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平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六年六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