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二
2018-09-28 11:24 来源:平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举报奖励办法》的制定特点

(一)鼓励合法举报。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社会共治,相对于2013年1月8日国家食药监总局、财政部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而言,本《奖励办法》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将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纳入了举报奖励范畴,增加了“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也可以予以奖励”的内容。二是提高了奖励金额,从每起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提高到了不超过50万元;每一级奖励的起点亦相应提高,并对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系统性或区域性安全风险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的举报,都进行加重奖励。三是认可匿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奖励领取的条件规定进行了细化。

(二)细化规范奖励全环节。本《奖励办法》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同样将举报奖励分成三个奖励等级:一级、二级和三级,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的关连性越强,级别越高。对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的实施部门、认定部门、实施时限、申请程序、领取程序、奖励发放方式、复核权限、监管责任等均进行了细化规定,确保奖励资金安全顺利发放,真正发挥促进食品药品监管的作用。

(三)明确不予奖励的举报类别。明确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不属于举报范围:一是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不属于举报范围,该项主要体现了对职业打假人的限制;二是食药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依职能义务的举报不属于举报范围;三是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不属于举报范围。

三、《举报奖励办法》的主要内容

《举报奖励办法》分六章,共二十九条。第一章总则,阐述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实施部门、工作保障等。第二章奖励条件,对举报奖励内容、条件、实施原则、奖励范围进行细化规定。第三章奖励标准,明确了奖励等级、奖励金额以及特殊奖励的情形。第四章奖励程序,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明确了奖励告知的义务、启动程序、奖励认定及奖金发放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对举报人违法举报或骗取奖励的处理作了规定。第六章附则,对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的定义、地方具体细化规定的权限、解释权与实施日期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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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9-28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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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平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资讯编号:342350
资讯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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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来源:平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资讯编辑:平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9-28 00:00
版次编号:13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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