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国土)《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7〕12号)解读
2018-02-22 08:55 来源:贵港市国土资源局 储备中心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1〕30 号)(以下简称意见)于2011 年12 月26 日印发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破解项目建设用地紧缺的难题,提高政府对土地的调控能力,盘活和利用好土地资源,增加政府土地收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从近几年的情况看,新的形式有了新的变化,旧《意见》中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式发展需要。同时,为了做好国家土地例行督察局广州局对我市土地例行督察的整改要求,更规范地指导我市土地储备工作,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新的《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7〕12号)。

新《意见》主要调整了土地储备机构、部门分工、储备资金筹集及储备土地成本构成等方面的内容。

(一)调整土地储备机构

2. 调整充实了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成员,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土地储备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等单位领导组成。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审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资金筹集方案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1.调整土地供应集体审议小组,由原来的土地供应价格复核组调整为市土地供应价格审查委员会。

3.调整工业用地储备方式,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 号)第二条“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的规定,我市项目用地的收储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商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各辖区政府配合市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各项目用地的收储工作。项目的立项、选址、报批、征地等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园区负责办理,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各园区负责筹集。

《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明确,土地储备机构不能再向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今后土地储备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以财政返还收储成本和提取土地储备基金为主,以多种方式融资为辅进行筹集。同时,将“贷款利息”从土地储备成本中剔除。

新《意见》于2017年9月15日印发实施,旧文件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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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2-22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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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编号:330897
资讯标题:(贵港国土)《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7〕12号)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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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来源:贵港市国土资源局 储备中心
资讯编辑:贵港市国土资源局 储备中心
发布日期:2018-02-22 00:00
版次编号:13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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