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熟肉制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
2018-03-15 11:49 来源:平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为什么要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熟肉制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熟肉制品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最喜爱的方便食品之一,消费量大,但其在原料采购、烹制加工、运输、贮存、销售等各环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烹制和销售场所的卫生状况令人堪忧。

为防控重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规范熟肉制品销售行为,推动熟肉制品行业规范化管理,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食品流通监管处结合广西实际,起草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熟肉制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总则、销售者职责、市场开办方职责、监督管理职责、附则等五章二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包含了目的、熟肉制品含义、《办法》适用范围。

      第二章销售者职责。明确了熟肉制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规定了销售者的基本职责,细化了熟肉制品从采购、运输、验收、贮存、烹制、销售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要求。明确了禁止销售的十一类不合格熟肉制品。

      第三章市场开办方职责。明确了市场开办方、商场超市等经营企业对入场销售的熟肉制品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义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和细化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熟肉制品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及责任。

      第五章附则。对《办法》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

      三、禁止销售的熟肉制品包括哪些?

      (一)无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合法资质生产加工或烹制的;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

      (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五)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六)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等动物肉类生产加工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八)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九)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十)添加药品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要求对熟肉制品销售场所进行现场核查。采购、运输及装卸、验收、贮存、烹制、销售等经营场所及经营过程、食品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不符合许可条件和要求的,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不得准予销售熟肉制品。

      对已获得经营许可资格的熟肉制品销售者,不能持续保持获证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许可条件和食品安全要求的,不得销售熟肉制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熟肉制品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销售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销售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销售者,可以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

      (二)组织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和抽样检验工作。把熟肉制品作为年度食品安全抽查检测重点,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

      应当组织对熟肉制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三)对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销售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和整改指导,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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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熟肉制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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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来源:平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资讯编辑:平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3-15 00:00
版次编号:13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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