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平政办发〔2017〕16号),已于2017年11月22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众多,点多、线长、面广,监管难度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隐蔽性强、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手段越来越高,违法行为流动性越来越大,监管对象庞大繁复,监管执法力量有限,食品安全工作不仅要靠监管部门,更要充分发动依靠群众,在法治框架下尽职尽责,协同共治,联防联控,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根据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我县出台并实施了《平南县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举报奖励的范围和条件。《办法(试行)》规定了举报奖励的范围:即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收购、运输等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非食用物质和原料、违法添加,加工销售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或向其中注水及其他物质、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伪劣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等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2.有明确、具体被举报方; 3.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4.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二)明确了举报受理的途径和程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途径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信件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举报;其他途径。举报奖励办法明确规定县公安、农业、卫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盐务等部门依据本部门工作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相关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香味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应办理接报受理记录,并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各相关部门还公开了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各部门接到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后按照部门职责和程序受理。
(三)确定了奖励标准。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违法事实查证结果以及举报人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程度,分为以下等级:
1.对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违法案件或无涉案货值、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300元奖励。
2.对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足l万元的违法案件,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元。
3.对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足5万元的违法案件,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4.对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l00万元的违法案件,按照货值金额的5%计算,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5.对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违法案件,奖励额度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规模较大、行为恶劣、危害严重的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的举报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的举报,经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奖励额度可适当提高。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揭露,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四)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时限。
为保证食品举报奖励工作的时效性,《办法(试行)》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对举报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处理决定之日起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部门应当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l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予以认定,填写《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结案审批表》并提出奖励意见,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季末后20日内将各部门报送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结案审批表》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审批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奖金拨付至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在奖金到账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举报时自设密码的,还应提供密码)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有效期内领取奖金的,应说明情况,申请延期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