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完善征地程序 加强征地工作管理 ——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5-01-21 09:35 来源:广西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工业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土地供需矛盾日益凸显。因此,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便成为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就其本质而言具有强制性,而通过权力获得权利必须依靠程序进行保障,但由于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还存在着征地权行使范围过宽、征地程序不合理等问题,同时由于征地安置途径单一以及其他配套制度的缺失,导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纠纷频频,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加强征地工作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其目的是不断完善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同时针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中基层部门和群众反映征地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结合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在广西开展督查工作时提出的意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国土资源厅印发该《意见》。
二、《意见》的核心内容
一是严格控制征地范围和规模。主要内容是明确征地范围,强调启动征地工作的条件,严格控制征地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意见》强调启动征地工作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据此严格控制征地规模。
二是完善征地工作程序。主要内容是把征地工作程序划分为征地前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和征地批后实施3个阶段,并明确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要求。一是征地前期准备阶段,明确启动征地前期工作应获得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批后方可按照具体要求开展征地情况告知、调查结果确认、征地听证告知、依申请组织征地听证等相关工作,提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同时,为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等问题,允许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预付征地补偿费,但不得开展地块清表工作。实际补偿按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方案》据实核算支付;二是征地审查报批阶段,应严格依据征地前期准备阶段的成果,按照相关规定组卷报批,重点强调了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范围内的用地可分批次报批,但要严格控制分批次上报次数;三是征地批后实施阶段,严格实施两公告一登记制度,特别提出征地前期准备阶段中的征地情况告知工作不能代替两公告程序。同时,强调了信息公开的形式和时限,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3个月内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足额支付有关费用。依法依规开展拆迁工作,必须做到程序合法、补偿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得到保障以及制订应急预案。
三是要求加强征地批后管理,主要内容有:一是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定期调整机制。全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综合区片地价实行定期调整,每3年更新一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时更新调整并依法公布执行;二是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与管理。必须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坚决杜绝拖欠、挪用、截留,一经发现,要及时纠正,严格查处。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应通过村务公开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等形式予以公开,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民主监督;三是做好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积极探索完善全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农业生产安置、留地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四是及时公开征地信息。征地批后实施工作完成后,负责组织用地报批和征地实施的各市、县人民政府、征地机构应做好相关数据、资料、凭证的归档管理工作,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主动或者依申请公开征地信息。严格信息核对,确保公开信息真实、准确。征地信息中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前应征求第三方意见;五是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各级人民政府、国土、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征地补偿标准审核、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查、安置被征地农民、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等征地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注重工作衔接,提高工作效率。
三、《意见》的作用和意义
《意见》结合了广西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到广西现行征地制度的缺陷和征地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对征地程序和征地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在严格控制征地范围和规模、完善征地工作程序、加强征地批后管理以及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是明确征地范围和规模。《意见》明确了征地工作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了征地范围,并据此对征地规模加以限定,这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缩小征地范围的要求。
二是规范征地工作程序。《意见》明确将征地前期准备阶段纳入征地工作程序,解决了预征地不合规的问题,同时细化了该阶段各个步骤及其具体要求,预防地方政府违规征地。首先,明确了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开展征地前期工作,解决了预征地无据可依的问题;其次,强调在前期准备阶段要注意做好信息公开,强调公开的形式、时限,避免出现规避和简化程序的现象;最后,允许在该阶段预付征地补偿费,但强调不得开展地块清表工作,杜绝未批先建等问题的发生。
三是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强调及时公开征地信息,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听证权,保障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同时,依法依规开展拆迁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解释、沟通和协商工作,严肃查处征地中侵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案件,并且定期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是与社会保障政策进行有效衔接。《意见》提出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并积极探索完善全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衔接。同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拓宽安置方式,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生产、就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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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标题:依法完善征地程序 加强征地工作管理 ——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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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编辑:广西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2015-01-21 00:00
版次编号:13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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