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食品安全法之四:分责更加清晰 尽责更加到位 追责更加科学
2015-11-25 15:17 来源:平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核心内容是食品安全风险如何防护,责任如何落实。有了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就是责任如何全面落实。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表示,这次《食品安全法》修改过程中,围绕四个方面进行了制度的重新安排和设计,一是分责要更加清晰,二是履责要更加匹配,三是尽责要更加到位,四是追责要更加科学。围绕食品生产经营者、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其他主体(包括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广告主体包括新闻媒体,甚至包括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等等),把所有的主体尽可能做到详细的制度安排。

 

一是建立能力抽考机制。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提出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建立有奖举报机制。新《食品安全法》建立了有奖举报机制,特别是增加了内部推尚人制度,要鼓励内部人进行公益告发。

 

三是责任约谈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可对其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政府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四是信用奖惩机制。今后要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进行分级管理,对失信的企业要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证券金融机构实行社会诚信连带。

 

五是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涉及食品安全的企业许可、产品注册、监督抽检、行政处罚等重要的信息都要全面、及时、公开,以便于全社会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六是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建立上级对下级、政府对部门的绩效考评,推动监管工作不断落实。

 

七是建立行刑衔接机制。突出刑事责任优先原则。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建立了首负责任制,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强化民事连带责任,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管理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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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标题:解读新食品安全法之四:分责更加清晰 尽责更加到位 追责更加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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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11-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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