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我局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平南街道二环大道905号平南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调查股
联系方式: 0775-783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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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继承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 坐落 |
不动产权 证号 |
登记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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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平南镇安泰阳光小区9.75米街 |
平国用(2005)字第260902179号 |
吴才莲 |
平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