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局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平南县平南街道二环大道905号平南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调查股
联系电话:0775-783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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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登记 申请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 坐落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面积(㎡) |
用途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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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南县大安镇人民政府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平南县大安镇镇北街103号 |
450821105001GB49488 |
用地604.02㎡ |
机关团体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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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平南县大安镇人民政府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平南县大安镇镇北街103-1号 |
450821105001GB49489 |
用地535.73㎡ |
机关团体用地 |
平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