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桂0821民初23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刘旭栋申请登记位于平南县平南街道永发一街65号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于2000年8月25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平国用(2000)字第260202109号,面积63.00平方米;于2007年6月5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平房权证统字第017307号,证载4层,建筑面积272.25平方米。该宗地四至:东北至曾海祥宅,自墙为界;东南至永发一街,自墙为界;西南至范晓媚宅,自墙为界;西北至水沟,自墙为界。经核实,该宗地实测面积70.00平方米,房屋5层,建筑面积399.00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4号)及贵政通办〔2022〕20号文件,现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若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申请复查。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特此公告。
平南县自然资源局地址:平南街道二环大道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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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