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晟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馨文、龙秋夏、陈超萍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动争议案件(平南劳人仲字〔2026〕第25、26、27号)已办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结果如下:
张馨文诉你(单位)(平南劳人仲字〔2026〕第25号)劳动争议案件裁决结果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晟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张馨文支付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工资15050元。
本裁决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该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认为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龙秋夏诉你(单位)(平南劳人仲字〔2026〕第26号)劳动争议案件裁决结果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晟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龙秋夏支付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工资23650元。
陈超萍诉你(单位)(平南劳人仲字〔2026〕第27号)劳动争议案件裁决结果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晟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陈超萍支付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工资38700元。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广西贵港市平南县平南街道1366号平南县人社局大楼102室仲裁院领取上述文书(联系人:李文凤,电话:0775-7988241)。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平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