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压实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现就开展全面食品安全自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查对象
辖区内所有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自查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至3月15日内完成全面自查、问题整改及台账留存。
三、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自查内容
1.主体资质合规。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实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与许可一致,不伪造、冒用、租借证照,不超范围经营。
2.信息公示真实。线上公示信息与实体店一致,不虚假宣传、不篡改地址与业态,不经营“幽灵店铺”。
3.原料管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做好进货查验记录,不使用过期、变质、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
4.过程控制规范。加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分区分类、生熟分开;餐具清洗消毒合规,三防设施到位。不在操作区外加工食品或委托他人代工。餐食包装材料为食品级,包装密闭清洁,规范使用“食安封签”。
5.健康管理到位。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每日开展晨检,落实个人卫生与操作规范。
6.应急处置。建立自查台账,条件变化立即整改;存在风险隐患立即停业并报告属地监管部门;及时处置消费者投诉与食品安全风险。
四、工作要求
1.全面自查自纠,形成自查报告+问题清单+整改记录,留存备查,整改到位。
2.对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3.欢迎广大消费者、社会各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