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工作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关于内陆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文件精神,为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水域生态文明建设,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我县全面实施禁渔期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 禁渔范围
平南县辖区内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
二、 禁渔时间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期4个月。
三、 禁渔对象
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无船、艇等载具)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自治区级及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 其他事项
违反禁渔规定的,由渔业渔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电、炸、毒鱼等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我县实施禁渔期制度进行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775-7825692。
特此通告。
平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