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近期计划对东方家园经济适用住房剩余房源进行销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贵政发〔201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销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销售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申购期限
2026年1月9日起至2026年1月23日止。(工作日期间:8:00—12:00;15:00—18:00)
三、房源及销售价格情况
本次销售的房源共17套,部分房源已装修,按现状交付,实行一房一价。其中,A区7套,B区10套,户型均为三房二厅二卫,具体房号、面积、销售总价及装修情况详见附表。
四、申购条件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平南街道城镇户籍,或在平南县城区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2.已婚家庭或年龄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3.申购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4.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平南县统计局公布的2025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目前可参考2024年的40766元,最终以2025年平南县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
(二)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的规定确定,即:一般干部(含科级)、职工住房建筑面积不超70平方米;正、副处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知识分子住房建筑面积不超90平方米;正、副厅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住房建筑面积不超120平方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面积部分须补交差价,超过控制标准面积部分差价款按超标面积部分价值(不含装修价值部分)的20%补交。
五、销售程序
遵循“精准高效、全程公开、依次递补“原则,按以下步骤开展:
(一)申请与受理。申购期限内,申请人可到申购窗口(设在平南县棚户区改造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县文化馆一楼,联系电话:0775-7856618)领取或在平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pnxzf.gov.cn)下载《平南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及有关申请材料,按要求准备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提交至申请人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所在的工作单位。
(二)初审。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初审,初审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交由申请人送至申购窗口,窗口工作人员查验后登记,出具回执单。
(三)确定选房顺序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通过公开摇号(或抽号)方式确定申请人的选房顺序号并再次公示。
(四)复审与公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对选房顺序号前51位(按房源数的3倍确定)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的前17位申请人作为准购家庭参与选房,剩下复审合格17位以后的申请人作为递补家庭。资格复审结果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正式确定为本次销售的“准购家庭”或“递补家庭”。
(五)选房与签约。准购家庭按选房顺序号依次在剩余房源中挑选房号。选房结果当场确认,现场发放《平南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准购家庭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购房手续、缴交房款。准购家庭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缴纳购房款及超标面积差价款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其名额由后续递补顺序家庭依次递补,直至房源售罄。
对政策有疑问,可咨询县住建局(0775-7823306)或申购窗口(0775-7856618)。
特此公告
附件:1.剩余房源面积及销售价格一览表
2.申购须知
3.平南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4.婚姻状况声明书(样本)
5.收入证明(样本)
6.个人财产申报书(样本)
平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