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及我县相关规定,现就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地上附着物、青苗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清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及《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现有不符合规定的附着物及种植的青苗,须依法予以清理。
二、清理范围
本公告所指清理范围为平南县丹竹镇碳酸钙产业园段河道管理范围(具体以水利部门划定的红线为准)内的地上附着物(含临时搭建物、堆放物等)及种植的青苗。
三、清理要求
1.认领与登记:请相关权属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即2025年12月27日至2026年1月2日),携带有效权属证明(如土地承包合同、租赁协议、购买凭证等能证明其对地上附着物或青苗拥有合法权利的文件)到长岐塘村委会所属村(居)委会进行登记确认。
2.自行清理:经登记确认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权属人须在登记后3日内自行完成清理。逾期未清理的,视为无主物或放弃所有权,将由相关部门依法统一清理,不予补偿。
3.补偿说明:本次清理仅对已登记且权属清晰的地上青苗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参照我县现行青苗补偿相关政策执行。
四、法律责任
对拒不配合清理工作,或在此过程中阻挠公务、散布谣言、煽动闹事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联系方式
如有疑问,可咨询平南县水利局(电话:0775-7822197)或所在乡丹竹镇人民政府。
特此公告。
附件:1.河道管理范围示意图
2.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平南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