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西安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109D
住所(住址):平南县平南街道甘莲村
法定代表人:陈明
身份证件号码:452524******2427
当事人生产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9月19日,本机关收到《临沂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临农(农药)案移〔2025〕3-2号],函称,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在办理临沂市河东区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芝麻墩分公司经营2%高氯·啶虫脒乳油劣质农药一案中,案涉农药2%高氯·啶虫脒乳油,经检测,判定不合格。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涉嫌生产劣质农药,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机关收到《仙游县农业农村局关于通报经营不合格农药有关线索的函》函称,仙游县鲤城建明农资经营部从广西安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农药高氯·甲维盐。经检测,判定不合格。2025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了广西安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案涉的高氯·甲维盐相关书证材料的复印件,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2025年12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该公司的委托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仙游县鲤城建明农资经营部和福建省仙游县农资公司农药经营部这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图片。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4日生产批号为20240304121的劣质农药高氯·啶虫脒2件(每件280毫升×20瓶),于2024年3月15日按68元每件销售2件给临沂朱磊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获销售收入136元。当事人于2024年3月5日生产批号为20240305111的劣质农药高氯·甲维盐40件(每件80毫升×50瓶),于2024年3月10日按65元每件销售10件给广西良农高科生物农药公司,获销售收入650元,2024年3月20日按65元每件销售30件给仙游县鲤城建明农资经营部,获销售收入1950元。当事人于2025年2月21日生产劣质农药高氯·啶虫脒(规格为280毫升×20瓶,批号为20250221112,)14件,本机关于2025年9月份已对当事人作岀了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一年内实施了3次同种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平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农(农药)罚告听〔2025〕1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为:上述批次高氯·啶虫脒的标签标注的总有效成分含量为2%,高效氯氰菊酯含量为1%,经检测,判定不合格。上述批次高氯·甲维盐的标签标注的总有效成分含量为2%,高效氯氰菊酯含量为1.8%,经检测,判定不合格。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案涉农药应认定为劣质农药。当事人生产劣质农药的行为,扰乱了农药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容易危及农业生产和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5年2月21日生产劣质农药高氯·啶虫脒14件,本机关于2025年9月份已对当事人作岀了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一年内实施了3次同种违法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当事人已无生产上述批次农药的原材料,案涉的生产设备和工具是当事人用于生产其他合法农药产品的主要工具,不是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综合上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第三节序号29: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的罚款处罚,予以惩戒。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劣质农药,并作岀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柒佰叁拾陆元整(¥2736.00元);
二、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可办理缴款业务的代理银行或在广西统一公共收付系统缴款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