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晟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馨文、龙秋夏、陈超萍诉你公司(即被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劳动争议案件(平南劳人仲字〔2026〕第25-27号)。
张馨文的诉求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广西晟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工资15050元。
龙秋夏的诉求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广西晟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工资23650元。
陈超萍的诉求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广西晟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工资38700元。
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本委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1.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解/调解建议书;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副本、相关证据;3.当事人有效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你可到本委办公地址:广西贵港市平南县平南街道朝阳大道1366号县人社局大楼102室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李文凤,电话:0775-7988241)。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2月12日上午8时40分在本委仲裁庭(广西贵港市平南县平南街道朝阳大道1366号县人社局大楼六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平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