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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覃钰超、杨远河、梁锐升、杨桦、吴诗琳、石慧珊、梁楚楚、韦悦沨、李飘飘等9人诉你公司(即被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纠纷劳动争议案件(平南劳人仲字〔2025〕第256-263号、276号)。
覃钰超的诉求为: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8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5年5月至2025年8月17日的工资18087.94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884元。
杨远河的诉求为: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8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5年5月至8月工资2085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辞退赔偿金5962.5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工资5962.5元。
梁锐升的诉求为: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4月2日至2025年8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5年6月至2025年8月22日的工资20573.88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2958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竞业限制补偿金3600元。
杨桦的诉求为: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5月6日至2025年8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5年5月至2025年8月17日的工资8162.13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635元。
吴诗琳的诉求为: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5月6日至2025年8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5年6月至2025年8月17日的工资8044.21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1635.5元。
石慧珊的诉求为: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4月23日至2025年8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5年5月至2025年8月17日工资8841.66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1604元。
梁楚楚的诉求为: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8月17日止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5年5月至2025年8月17日的工资9051.28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1600元。
韦悦沨的诉求为: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6月15日至2025年8月17日止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5年7月至2025年8月17日的工资4704.29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1469.47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938.94元。
李飘飘的诉求为: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7月27日止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5年5月至2025年7月27日的工资2105.2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71.75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差额2943.5元。
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本委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1.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解/调解建议书;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副本、相关证据;3.当事人有效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你可到本委办公地址:广西贵港市平南县平南街道朝阳大道1366号县人社局大楼102室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李文凤,电话:0775-7988241)。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12月25日上午8时40分在本委仲裁庭(广西贵港市平南县平南街道朝阳大道1366号平南县人社局大楼六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平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