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林罚决字〔2025〕第01-31号
2025-10-29 08:19 来源:平南县林业局

谢*昌:  男,汉族,1969年03月出生,农民,

身份证号码: 452524196903******

住址:  平南县同和镇宇华村冷冲屯**号

经我局查明,谢*昌于2024年11月25日,在没有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野外用火的情况下擅自在同和镇新雅村新村三屯那更冲山岭炼山过火无林地面积16.2亩,没烧毁林木,已造成森林火警。你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对谢*昌的询问(调查)笔录和现场确认的勘验、检查笔录,林地火灾位置图、调查报告和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2025年9月26日,我执法人员已对行为人进行了教育和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25年10月20日,我局依法向谢*昌进行了告知(处罚告知),谢*昌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处以伍佰元整(5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你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将罚款缴至账户:平南县财政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南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地址:平南县平南街道朝阳大道2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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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75-7822109

平南县林业局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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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29 08:19
栏目名称: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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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平南县林业局
资讯编号:26100014
资讯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林罚决字〔2025〕第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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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来源:平南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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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0-29 00:00
版次编号:3455
版次名称: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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