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桂安委办〔2024〕48号)要求,进一步强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地方安全监管责任,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包保工作责任
(一)每年至少以召开专题会议或书面报告形式听取1次包保的矿山企业全面的安全生产专题汇报,协调解决其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每年至少深入包保的矿山企业开展一次现场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实际控制人现场履职、安全投入和全员培训落地等情况,并督促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聘请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相关专业专家组织对包保的矿山企业开展定期、不定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查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问题隐患,严格依法处理处罚,按照“五定”原则整改落实到位。
(三)督促包保的矿山企业落实各级政府及其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要求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四)督促包保的矿山企业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严格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采取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验证,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强化重大灾害治理。
(五)督促包保的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值守,强化应急保障,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及时启动本辖区矿山应急救援预案,妥善处置矿山突发事件。
二、做好包保信息公告
平南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半年(4月、10月)在平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每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包保责任领导名单,并将公告信息报送自治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涉及包保的县政府领导调整后,在1个月内更新公告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平南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基本情况公告
平南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
2025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