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道路交通秩序,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利用三轮车、四轮车非法从事客运经营行为。自2025年10月20日起,凡不听劝阻、继续非法从事三轮车、四轮车客运经营的,执法机关将严格依法查处。
二、禁止利用三轮车、四轮车违法载人、超载,禁止此类车辆驾驶人违反交通信号、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乱停乱放;禁止驾驶拼装车、报废机动车、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车等交通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将加大对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严格依法查处。
三、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列入目录的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三轮车、四轮车。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查处。
为了自身和他人安全,请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载客营运行为。不搭乘非法营运车辆,并及时举报非法营运、非法改装拼装、非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等行为。举报电话:0775-7823329(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775-7866933(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0775-7836228(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775-7857082(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本通告自2025年10月20日起施行。
平南县公安局 平南县交通运输局
平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