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函〔2025〕12号平南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检查补检工作的通知
2025-09-09 10:10 来源:平南县民政局

各业务主管单位,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平南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单位2024年度检查的通知》(平民发〔2025〕2号)规定,我局依法对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2024年度检查工作,截至目前,仍有部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未严格按照要求报送2024年度检查材料,经研究决定,对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2024年度检查报告的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限期完成补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检时间

从即日起至9月30日。

二、补检对象

未按时在年检规定时间完成2024年度年检工作的全县性社会组织。

三、补检程序

参加补检的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5年9月30日前按《平南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单位2024年度检查的通知》(平民发〔2025〕2号)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提交、初审或备案、上传相关页面、提交纸质年检材料等相关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自觉履行参加年检的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年检制度规定,认真组织人员于9月30日前全面真实填报《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时完成年检补检工作。

(二)各业务主管单位应依法履行年检审核和监督管理职能,督促指导补检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年检,并对补检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把关,作出初审结论,并在补检完成后出具《社会组织责令整改工作验收表》。

(三)平南县民政局根据补检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结合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申请补检的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检查结论。在补检工作结束后,对未参加补检的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将依法处理。

附件:社会组织责令整改工作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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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9-09 10:10
栏目名称: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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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平南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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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标题:平民函〔2025〕12号平南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检查补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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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来源:平南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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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9-09 00:00
版次编号:3455
版次名称:公告公示
公文索引号:000014349/2025-179990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平南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2025年09月08日
发文字号:平民函〔2025〕12号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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